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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318號判決
114 年 06 月 11 日
立法理由已載「明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有請求生理假、產假、流產假、陪產假、育嬰假、哺乳假、減少工作時間、調整工作時間或家庭照顧假等,而有不利待遇」等語,佐以育嬰留職停薪是促進工作平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82號判決
114 年 01 月 02 日
又相較於原告獲考列甲等之111年度工作表現,並無不同,僅有因懷孕生產,請安胎假、娩假、哺乳假及育嬰假天數較111年度多,可見被告係以原告請安胎假、娩假、哺乳假為由而考列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1號判決
112 年 08 月 10 日
該條立法理由載明:「明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有請求生理假、產假、流產假、陪產假、育嬰假、哺乳假、減少工作時間、調整工作時間或家庭照顧假等,而有不利待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69號判決
112 年 06 月 16 日
明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有請求生理假、產假、流產假、陪產假、育嬰假、哺乳假、減少工作時間、調整工作時間或家庭照顧假等,而有不利待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6號判決
112 年 05 月 12 日
【註:第14-20條之請求:生理假、產假、流產假、安胎假、陪產假、育嬰假、哺乳假、減少工作時間、調整工作時間、家庭照顧假】第五章救濟及申訴程序第26條(同民國97年0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7號判決
112 年 03 月 31 日
【註:第14-20條之請求:生理假、產假、流產假、安胎假、陪產假、育嬰假、哺乳假、減少工作時間、調整工作時間、家庭照顧假】第五章救濟及申訴程序第26條(同民國97年01月16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120號判決
109 年 06 月 30 日
㈡上訴人有於附表所示之日期,依規定向被上訴人提出特別休假、會務假、喪假、產檢假、產假、生理假、婚假、陪產假、哺乳假等有薪假別獲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14號判決
109 年 03 月 05 日
立法理由已載「明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有請求生理假、產假、流產假、陪產假、育嬰假、哺乳假、減少工作時間、調整工作時間或家庭照顧假等,而有不利待遇」等語,佐以生理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