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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婚約損害賠償
家事
如果是指「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就是婚約當事人的一方,沒有民法第976條的理由而違反婚約,對於他方因此受到的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損害,應該負賠償責任。但是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必須受害人沒有過失,才能請求(請參考民法第978條、第979條規定)。
72 年台上字第 3976 號
72 年 06 月 29 日
證人所作先後不同之證言,何者為可採,事實審法院本得參酌其他相關證據為自由之判斷,苟無違經驗法則,即難指為違法。原審依據上訴人係於綽號「阿南」者正趨前欲向其購買速賜康而尚未交易成立之際,即被警當場查獲,並扣獲速賜康三十七支等有關證據,而認證人林某在警局之證言為可採,其在後之證言係屬迴護上訴人之語,不足採信,核屬審判職權之合法行使,不能指為違法。
20 年上字第 1976 號
19 年 12 月 31 日
被害人於檢驗生傷後,翌日即因傷身死,別無其他原因攙入,並經兩審訊明,更不能謂其所受傷害與發生死亡無相當因果關係之聯絡,上訴人等自應負共同傷害致人於死之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