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
退休金是指政府(含教育)機關或私人機構發給退休人員的酬金,以保障他退休後的正常生活與開支需要,並激勵員工能於在職期間認真工作。另因符合請領退休金條件(年齡、服務年數)的不同,退休金種類可分為按月給付的「月退休金」、一次發給的「一次退休金」、兼領2分之1的一次退休金與2分之1的月退休金。目前我國退休金相關法律主要有「勞工退休金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並於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所得額的計算方式。
公私場所
空氣污染防制法中所稱的公私場所,包括從事營利、工商活動行為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立的公司、工廠(場)及商業場所等工商廠、場,以及非從事營利或工商活動的機關、學校、教會、寺廟等非工商場、廠。依該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未符合標準者,處新臺幣(下同)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如果違反者為工商廠、場,則處 10 萬元以上 2000 萬元以下罰鍰。上開規定主要考量從事營利及工商活動的工商廠、場,具有較高的經濟資力,因此處以較高罰鍰金額,以督促其履行行政法義務,達到落實污染改善的目的。
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 7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
」所謂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包括公法上及私法上之法律效果。現行私立學校法第 22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董事長、董事依本法相關規定選出後,應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始得行使職權。」(與私立學校法修正前施行細則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改選、補選之董事長、董事,應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方得行使職權」文義相同),準此,改選之董事於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前,不得合法行使職權。核備前,私立學校董事長或董事組成之董事會,如對外行使職權從事私法行為時,其法律行為效力為何,固屬民事爭議。惟主管機關不予核備,主管機關依據私立學校法後續之監督管理及補助獎助措施,將有不利之審查及行政作為,足以影響私立學校諸多相關公法上之權利或義務,如私立學校法第 48 條規定之補助、同法第 38 條規定之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程序。故,主管教育機關不論准否核備,均具對外發生效力之為行政處分要素。 參考法條:私立學校法 第 22 條(92.02.06)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87.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