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
空氣污染防制法中所稱的公私場所,包括從事營利、工商活動行為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立的公司、工廠(場)及商業場所等工商廠、場,以及非從事營利或工商活動的機關、學校、教會、寺廟等非工商場、廠。依該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未符合標準者,處新臺幣(下同)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如果違反者為工商廠、場,則處 10 萬元以上 2000 萬元以下罰鍰。上開規定主要考量從事營利及工商活動的工商廠、場,具有較高的經濟資力,因此處以較高罰鍰金額,以督促其履行行政法義務,達到落實污染改善的目的。
退休金
退休金是指政府(含教育)機關或私人機構發給退休人員的酬金,以保障他退休後的正常生活與開支需要,並激勵員工能於在職期間認真工作。另因符合請領退休金條件(年齡、服務年數)的不同,退休金種類可分為按月給付的「月退休金」、一次發給的「一次退休金」、兼領2分之1的一次退休金與2分之1的月退休金。目前我國退休金相關法律主要有「勞工退休金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並於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所得額的計算方式。
法律字第 11303507690 號
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是否得由法人擔任一案,依照私立學校法就學校法人之董事係分為當然董事及一般董事,又查私校法僅就「當然董事」訂有得由法人擔任之規定,至於一般董事是否得由法人擔任,則未見明文,此涉及私校法相關規定之解釋適用,宜請貴部本於權責予以釐清審認
法律字第 10503511500 號
參照私立學校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0 條規定,私立學校係由學校財團法人申請設立,學校財團法人擬變更董事會組織時,涉及捐助章程變更,應經該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故有關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及捐助章程變更規定係民法特別規定,自應先經其主管機關核定
法律字第 10403505220 號
法務部就「已依私立學校法 96.12.18 修正條文施行前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嗣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變更組織為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者,就該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滯納之稅捐債務,行政執行分署可否拍賣其所屬學校法人所有不動產取償之疑義」案之說明
法律字第 1000014012 號
參照私立學校法第 20 條、第 24 條等規定,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係指假借職務上一切機會,予以利用者而言,即使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亦包括在內,要不以職務上有決定權者為限。又所定「經提起公訴」,參照立法原意,應不包含「自訴」
(83)法律字第 04929 號
五 鍛鍊強健體格。六 啟發創業精神。」另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私立學校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其情節分別為左列處理:一 糾正。二 限期整頓改善。三 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上開法令對職業學校教育之宗旨及其各項教育與訓練之內容、私立學校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之法律效果等均有明確之規定,則台南私立亞○工商職業學校前術之承覽行為是否屬於上開職業學校教育與訓練內容之範圍,有無違反其教育宗旨及設立之目的,請貴部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
(83)法律字第 03258 號
故其所作成之決議,應無強制性。 二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通知董事會解除校長之職務,如通知之內容明確符合訴願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時,性質上為行政處分,除有無效之原因外,應具有行政上之拘束力,私立學校或董事會如對該行政處分不服時,應循行政救濟程序補救之。
(81)法律字第 04519 號
查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係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特別規定之財團法人,與貴部 (教育部) 主管之文教財團法人性質不同,不適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十二條第二項基金不得動用之規定,合先敘明。前開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基金來源,包括自學費百分之二以下收取之經費、政府補助、捐贈及孳息等,而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自學費百分之二以下收取之退休、撫卹經費不得流用,故該部分不得作為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管理費用,已甚明確;至於該基金之其餘部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尚非不得於基金收支預算中編列為執行業務所需支付之管理費用。
(81)法律字第 02890 號
高雄市、臺灣省各縣市及鄉鎮縣轄市均屬地方自治團體。次按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私立學校解散清算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捐助章程之規定:捐助章程未規定者,歸屬學校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作為辦理教育事業之用。」既明文規定該賸餘財產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後應作為辦理教育事業之用,而依私立學校法第四條、大學法第二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等之規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為省 (市) 、縣市教育廳局,鄉鎮縣轄市之機關並非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故就現行體制而言,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一條所稱「學校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宜解為「該學校校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或市」。
(80)法律字第 18042 號
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已有明文。本件私立○○工商職業學校出具該校土地使用同意書,如已表明同意○○公司建築廠房,倘依內政部六十七年四月七日台內營字第七七五○六三號函釋意旨,係屬土地 (不動產) 處分行為,仍應依首揭條文有關規定辦理,始為適法。
(80)法律字第 16918 號
查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董事會應在當屆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並將新董事名冊及其同意書,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二十日內,由原任董事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至於私立學校董事會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如未能或未及改選下屆董事時,得否比照或準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及任期屆滿後會議召集程序之合法性問題各節,現行私立學校法既未有明文,目前實務上亦無判例可循,於具體個案自當尊重法院之判決。如有私立學校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情事時,為使校務正當運作,主教教育行政機關自得依該條規定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