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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收容異議
行政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08號及第710號解釋要求應給與受收容之外籍人士及大陸地區人民,對暫予收容處分有立即聲請法院迅速審查的救濟機會,不服暫予收容處分的受收容人或與其有一定親屬關係之人(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依法提起收容異議,移民署受理後應於24小時內將受收容人移送管轄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查:受收容人有無收容原因、收容必要及得不予收容的情形,以確保執行強制驅逐出境處分的合法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38條之2參照)。
法律字第 11203501680 號
112 年 02 月 21 日
內政部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針對許可永久居留如不具裁量權限而為羈束處分者,須有法律明文或為確保該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方得為之
法律字第 10703502510 號
107 年 03 月 19 日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32 條規定參照,「外國人曾被驅逐出國」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以禁止該外國人再次入國,或撤銷、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法定原因之一,作成「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將得作為日後禁止該外國人入國之事由,而產生「構成要件效力」,故縱於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作成前,該外國人已自行出國而無庸行政強制執行,惟仍有作成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之實益及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