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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4511號判決
97 年 10 月 09 日
二、按被告行為後,入出國及移民法業於民國96年12月26日修正通過,並於97年8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規定核與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4條之條文完全相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751號判決
96 年 09 月 28 日
惟其於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後仍持用該護照,於89年12月24日出境,並於90年1月15日再入境,上訴人既得於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之後,仍得出入國境,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2818號判決
97 年 11 月 06 日
二、按被告行為後,入出國及移民法業於民國96年12月26日修正通過,並於97年8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規定核與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4條之條文完全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1475號判決
98 年 05 月 25 日
二、按未經許可入國(入境)之行為,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均有處罰之規定,惟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一條規定:為統籌入出國管理,確保國家安全、保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49號判決
98 年 12 月 04 日
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而未及考量上開96年12月26日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條第1項之相關規定,尚有未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85號判決
100 年 04 月 30 日
三、末按未經許可入國(入境)之行為,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均有處罰之規定,惟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條規定:為統籌入出國管理,確保國家安全、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226號判決
98 年 04 月 28 日
觀諸入出國及移民法之立法精神,實已涵蓋國家安全法第1條之規定內容,性質上入出國及移民法應為國家安全法之特別法,故2法應屬法條競合關係,當行為人構成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未經許可入國罪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688號判決
99 年 09 月 30 日
然按未經許可入國(入境)之行為,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均有處罰之規定,惟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條規定:為統籌入出國管理,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154號判決
96 年 12 月 31 日
而後設之入出國及移民法,乃專為統籌入出國管理而為之規範,亦含有確保國家安全之意旨,可見後者乃前者之特別規範,且參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一條規定:為統籌入出國管理,確保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