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第 49 條之 1 第 3 款,漁會選任及聘、雇人員有涉嫌犯貪污罪,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職權之規定,參 78 年 6 月 22 日釋字第158 號解釋,對有行賄罪嫌之漁會聘、雇人員不應有其適用
農民團體係指依農會法設立之農會;漁民團體係指依漁會法設立之漁會。前開施行細則甚為明確,並未將農田水利會包括在農民團體內,適用上似無疑義。至於本件台北市七星農田水利會建議農業團體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其候選人及選舉人資格應包括農田水利會會員一節,其意似在建議修正前開施行細則之規定,以期與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一致,是否可行,應由 貴部 (內政部) 自行研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