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94號判決
揆諸前述漁會法第45條之規定,縱本件被告乙○○不符合漁會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3項規定得擔任代理總幹事之資格,然梓官區漁會理事會既已決議聘任,依漁會法第45條之規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號判決
,自無從依漁會法行使理事之職權,故施行細則第34條對理事應盡義務之規定,應屬執行漁會法之細節性輔助事項,尚未逾越漁會法之授權,亦未增加漁會法所未對人民權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字第186號判決
乃人民團體法之特別法,應優於人民團體法而適用,準此,漁會之事項應當優先適用漁會法之規定,而漁會法所未規定之事項,始依照人民團體法之規定辦理。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335號判決
然伊等均無漁會法第19條、系爭章程第19條所定出會事由,系爭理事會卻逕自認定伊等不具漁會會員資格,且未依漁會法第15條第6項授權訂定之「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七七號判決
償金如何分配,並非漁會法第十五條規範之目的,原告指摘系爭決議模糊甲類、乙類會員之分類係違背漁會法十五條云云,容有誤會;且漁會法既對甲類會員、乙類會員入會之條件分別設有規定,自可能有會員同時符合甲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選簡字第1號判決
282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甲○○犯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收受財物及其他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判決
(七)對被告答辯之陳述:1、按「::,況漁會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意旨,在加強主管機關對於漁會之監督,並未排除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適用,且漁會法第四十五條未賦予漁會會員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
惟查,不論是漁會法第6條第3項及漁會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乃至漁會法各條文,均無人民得提起維護公益訴訟之相關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646號判決
又漁會乃依據漁會法相關規定而設立,理應受漁會法相關規定之約束,且漁會法及人民團體法適用之疑義業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釋明,相對人高雄市政府對抗告人所為之函示,均依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八號判決
漁會會員出會並非重大事項,依漁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其決議屬理事會之職權,系爭決議符合漁會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同意之表決要件,並無違法而無效之情事等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埔刑簡字第92號判決
㈢被告丑○○犯有選舉權人收受財物約定選舉權為一定行使罪,所收受之財物即新臺幣10萬元,應依漁會法第50條之1第2項之規定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