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訴訟案件經第三審裁判後即屬確定,除具備再審原因,得向有管轄之法院提起再審之訴外,並無非常上告之程序。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九十二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訴訟案件經第三審裁判後即屬確定,除具備再審原因,得向有管轄之法院提起再審之訴外,並無非常上告之程序。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九十二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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