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債務人不服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於執行時所應遵守之程序,如未經過裁斷程序,或於發強制執行命令前未經投案訊問者,自應依法聲請或聲明異議以待法院長官之裁斷,不得逕向上級法院提起抗告。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九十二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債務人不服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於執行時所應遵守之程序,如未經過裁斷程序,或於發強制執行命令前未經投案訊問者,自應依法聲請或聲明異議以待法院長官之裁斷,不得逕向上級法院提起抗告。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九十二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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