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提起上訴,應於其狀面購貼定額訴訟印紙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未購貼,經審判長定期命其補貼而不遵行,則程序未備,即難謂其上訴為合法。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九十二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現制已無定額訴訟印紙,本則判例已不合時宜。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提起上訴,應於其狀面購貼定額訴訟印紙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未購貼,經審判長定期命其補貼而不遵行,則程序未備,即難謂其上訴為合法。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九十二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現制已無定額訴訟印紙,本則判例已不合時宜。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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