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守志之婦為其夫立繼之時,如尚有翁姑在堂,應秉承翁姑得其同意。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九十一年度第十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守志之婦為其夫立繼之時,如尚有翁姑在堂,應秉承翁姑得其同意。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九十一年度第十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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