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被承繼人及其守志之婦亡故,又無直系尊親屬代行立繼者,其繼嗣應由親屬會依法議立,苟經合法議定,即不許他人再行推翻。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九十一年度第十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被承繼人及其守志之婦亡故,又無直系尊親屬代行立繼者,其繼嗣應由親屬會依法議立,苟經合法議定,即不許他人再行推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九十一年度第十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一鍵將「最高法院 17 年上字第 30…」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