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不動產買賣契約一經以書面合法成立,即發生物權移轉之效力,賣主不得以其親房有先買權,主張解除契約。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九十一年度第十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與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不符。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不動產買賣契約一經以書面合法成立,即發生物權移轉之效力,賣主不得以其親房有先買權,主張解除契約。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九十一年度第十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與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不符。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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