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夫亡無子守志之婦,有為其夫擇繼之權。
編註
1.本則判例,最高法院依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九十一年度第十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夫亡無子守志之婦,有為其夫擇繼之權。
1.本則判例,最高法院依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九十一年度第十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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