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裁判已經司法院公告不再供參考(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17 年上字第 9 號 民事判例
要旨
立繼次序應以制服之遠近為先後,至擇賢擇愛之例外,則惟有被繼承人及其守志之婦或直系尊親屬,始有此權。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九十一年度第十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立繼次序應以制服之遠近為先後,至擇賢擇愛之例外,則惟有被繼承人及其守志之婦或直系尊親屬,始有此權。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九十一年度第十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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