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裁判已經司法院公告不再供參考(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17 年抗字第 167 號 民事判例
要旨
受命推事所為之決定(即裁定),祇許當事人聲明異議,由受訴法院決定(裁定),不得提起抗告。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105 年度第 1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要旨與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不符。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命推事所為之決定(即裁定),祇許當事人聲明異議,由受訴法院決定(裁定),不得提起抗告。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105 年度第 1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要旨與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不符。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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