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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7 年抗字第 167 號 民事判例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16 年 12 月 3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153 頁
  • 案由摘要:

要旨

受命推事所為之決定(即裁定),祇許當事人聲明異議,由受訴法院決定(裁定),不得提起抗告。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105 年度第 1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要旨與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不符。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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