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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裁判已經司法院公告不再供參考(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18 年上字第 1105 號 民事判例

民事裁判日期 17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守志之婦於法有為夫擇繼之權,本無須親屬會同意,即其舍親立疏,但不失昭穆倫序,即無違法之可言,族長雖居憑證地位,然擇立之權既屬守志之婦,即不能因未憑族長之故,遂謂其立繼為無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九十一年度第十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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