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立嗣,固不限於被承繼人及守志之婦死亡之後,然死亡前之立繼,應由被承繼人或守志之婦自為之,非他人所能代行。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九十一年度第十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立嗣,固不限於被承繼人及守志之婦死亡之後,然死亡前之立繼,應由被承繼人或守志之婦自為之,非他人所能代行。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九十一年度第十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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