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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裁判已經司法院公告不再供參考(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29 年上字第 203 號 民事判例

民事裁判日期 28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一)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得由同條項所稱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為之。

(二) 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經本案判決否認時,法院自得認為命假扣押之情事有變更,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案由

(一)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得由同條項所稱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為之。

(二) 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經本案判決否認時,法院自得認為命假扣押之情事有變更,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530 條 (92.06.25)民事訴訟法 第 530 條 (24.02.01)民事訴訟法 第 530 條 (79.08.20)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九十三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已修正。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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