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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70 年台上字第 720 號 民事判例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70 年 03 月 04 日

上訴人
林金治
被上訴人
江如花

要旨

對於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添具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論旨,並未具體指出原審認定事實有如何違反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其所違反法令之條項或其內容。僅泛稱原審審判不實,違背法令等語,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

案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六十九年上字第一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添具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論旨,並未具體指出原審認定事實有如何違反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其所違反法令之條項或其內容,僅泛稱原審審判不實,違背法令等語,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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