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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7 年上字第 373 號 刑事判例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16 年 12 月 3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731 頁
  • 案由摘要:

要旨

原審認定上訴人殺死某氏,非由於精神病之作用,係以某醫院所出鑑定書為根據,但查鑑定書中並未經負責之鑑定人簽名蓋章,又未命鑑定人具結,原審根據此項鑑定書而為判決,實有未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6 月 6 日 95 年度第 9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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