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沒收部分依覆判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應於更正判決內重行宣告,原判決僅於理由欄內為應予核准之釋明,而主文漏未列載,亦嫌疏忽。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106 年度第 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廢止,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沒收部分依覆判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應於更正判決內重行宣告,原判決僅於理由欄內為應予核准之釋明,而主文漏未列載,亦嫌疏忽。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106 年度第 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廢止,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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