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裁判已經司法院公告不再供參考(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18 年上字第 1000 號 刑事判例
要旨
查案內國際青年告青年工友之傳單一紙,固非屬於上訴人所有,但此項傳單,本係違禁物,按照刑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在沒收之列,原判決未予沒收,顯有未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106 年度第 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