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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8 年上字第 1000 號 刑事判例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17 年 12 月 3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78 頁
  • 案由摘要:

要旨

查案內國際青年告青年工友之傳單一紙,固非屬於上訴人所有,但此項傳單,本係違禁物,按照刑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在沒收之列,原判決未予沒收,顯有未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106 年度第 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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