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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8 年上字第 430 號 刑事判例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17 年 12 月 3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03 頁
  • 案由摘要:

要旨

刑律本以擄人勒贖罪容納於強盜罪中,於強盜傷害二人致輕微傷害之罪,並有加重規定,刑法則除以結夥侵入攜帶兇器等情形,定為加重強盜外,於犯強盜罪因而致二人輕傷者,別無加重之明文,又將擄人勒贖於恐嚇罪內,另定專條,劃出於強盜罪之外,如以結夥侵入強盜為擄人勒贖之方法,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應依第七十四條處斷。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4 年 9 月 27 日 94 年度第 1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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