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一) 刑法七十七條酌減之規定,至多僅能減本刑二分之一,乃原判對於上訴人等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竟引該條各減本刑四分之三,已屬違法。 (二) 上訴人等所犯竊盜罪,以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與刑律第三百六十八條相較,刑法雖比刑律為輕,但依刑法施行條例第三條於遞減後比較其刑之輕重,仍應適用刑律較輕之刑。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八日八十三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一) 刑法七十七條酌減之規定,至多僅能減本刑二分之一,乃原判對於上訴人等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竟引該條各減本刑四分之三,已屬違法。 (二) 上訴人等所犯竊盜罪,以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與刑律第三百六十八條相較,刑法雖比刑律為輕,但依刑法施行條例第三條於遞減後比較其刑之輕重,仍應適用刑律較輕之刑。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八日八十三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