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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9 年上字第 302 號 刑事判例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18 年 12 月 3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92 頁
  • 案由摘要:

要旨

所謂常業犯者,乃以同一犯罪行為之意思,因反覆為之而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既以明文規定,是法律上已認為一罪,縱所侵害之法益不同,亦不生併合論罪之問題。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4 年 9 月 13 日 94 年度第 1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自 95 年 7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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