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罪,以施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之誘拐方法為其構成要件之一,若事出被誘婦女之同意並無上述之略誘情形時,除未滿二十歲之未婚女子尚在他人親權、監護權之下者,得依妨害家庭罪論科外,苟係成年婦女,則在現行法上並無處罰明文,自難論以何項罪名。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八十五年度第十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罪,以施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之誘拐方法為其構成要件之一,若事出被誘婦女之同意並無上述之略誘情形時,除未滿二十歲之未婚女子尚在他人親權、監護權之下者,得依妨害家庭罪論科外,苟係成年婦女,則在現行法上並無處罰明文,自難論以何項罪名。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八十五年度第十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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