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 27 年上字第 1511 號 刑事判例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26 年 12 月 3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64 頁
  • 案由摘要:

要旨

依刑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教唆犯在原則上應按照正犯之犯罪體樣而處罰,故正犯之犯罪如屬未遂,則教唆犯亦應依同條第二項論以未遂,與第三項所稱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之例外規定無涉。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102 年 1 月 8 日 102 年度第 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刑法關於教唆犯之規定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 27 年上字第 1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