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裁判已經司法院公告不再供參考(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27 年上字第 1925 號 刑事判例
要旨
上訴人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當然有連續性,其行竊多次,並不發生連續犯問題。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2 月 14 日 95 年度第 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自 95 年 7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上訴人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當然有連續性,其行竊多次,並不發生連續犯問題。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2 月 14 日 95 年度第 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自 95 年 7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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