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中國農民銀行鈔票,已經財政部於民國二十五年通令與中央銀行法幣同樣行使,即應視為紙幣。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九十一年度第十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我國現行流通之國幣(新臺幣)僅中央銀行有發行權,別無其他發行銀行,判例不合時宜。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中國農民銀行鈔票,已經財政部於民國二十五年通令與中央銀行法幣同樣行使,即應視為紙幣。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九十一年度第十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我國現行流通之國幣(新臺幣)僅中央銀行有發行權,別無其他發行銀行,判例不合時宜。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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