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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29 年上字第 1358 號 刑事判例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28 年 12 月 3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07 頁
  • 案由摘要:

要旨

上訴人如果確無被劫之事,因欲掩蓋侵占罪責起見,故向該管警察局誣報被劫,則除應成立侵占罪外,復觸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誣告罪,惟誣告與侵占有方法結果之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仍應從侵占之一重罪處斷。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4 月 11 日 95 年度第 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自 95 年 7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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