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上訴人於申告某甲等瀆職詐欺案內,並未自白其所告係屬虛構,乃於檢察官對某甲等處分不起訴確定後,就其自己被訴誣告時,始行自白,核與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不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101 年度第 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且與【六十六年六月七日六十六年度第五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所採之三十一年上字第二二一一號判例牴觸。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上訴人於申告某甲等瀆職詐欺案內,並未自白其所告係屬虛構,乃於檢察官對某甲等處分不起訴確定後,就其自己被訴誣告時,始行自白,核與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不合。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101 年度第 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且與【六十六年六月七日六十六年度第五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所採之三十一年上字第二二一一號判例牴觸。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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