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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30 年上字第 1451 號 刑事判例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29 年 12 月 3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13 頁
  • 案由摘要:

要旨

上訴人侵占承運之錫錆及雪花膏,捏稱遭匪搶劫,向該管警察所誣報,於侵占業務上持有物之罪外,尚應成立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之罪,雖其誣告行為係犯侵占罪之方法,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應從一重處斷,要不得置而弗論。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1 月 17 日 95 年度第 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自 95 年 7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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