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戰區巡迴審判民、刑訴訟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刑事訴訟毋庸檢察官執行職務。是凡戰區巡迴審判推事辦理刑事訴訟案件,關於檢察官在通常第二審程序所定應執行之職務,皆不得參與,此為當然之解釋。本件被告誣告案,經原審巡迴審判區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規定,第二審檢察官,自無上訴之權。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九十二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戰區巡迴審判民刑訴訟暫行辦法已廢止,判例不合時宜。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戰區巡迴審判民、刑訴訟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刑事訴訟毋庸檢察官執行職務。是凡戰區巡迴審判推事辦理刑事訴訟案件,關於檢察官在通常第二審程序所定應執行之職務,皆不得參與,此為當然之解釋。本件被告誣告案,經原審巡迴審判區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規定,第二審檢察官,自無上訴之權。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九十二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戰區巡迴審判民刑訴訟暫行辦法已廢止,判例不合時宜。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