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名,必須具備聚眾出沒山澤與抗拒官兵之兩種條件,若僅係抗拒官兵而非聚出沒山澤,仍難以該罪相繩。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九十一年度第十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懲治盜匪條例已廢止,判例不合時宜。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名,必須具備聚眾出沒山澤與抗拒官兵之兩種條件,若僅係抗拒官兵而非聚出沒山澤,仍難以該罪相繩。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九十一年度第十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懲治盜匪條例已廢止,判例不合時宜。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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