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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裁判已經司法院公告不再供參考(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8 年台上字第 2166 號 刑事判例

恐嚇刑事裁判日期 68 年 08 月 02 日

上訴人
曹勝龍

要旨

上訴人前犯竊盜罪,被處有期徒刑九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徒刑部分之執行,自應在執行強制工作處分完畢之後,雖在執行強制工作之前其羈押日數已屆滿九月,亦僅係於開始執行徒刑之時應予折抵,在開始執行徒刑以前不生折抵問題。

案由

右上訴人因恐嚇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審判決(六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曹勝龍於六十一年間犯竊盜罪,被處有期徒刑九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徒刑部分於六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折抵羈押日數刑期屆滿,強制工作於六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執行完畢仍不悔改,獲悉趙添喜於六十七年十一月八日,至桃園縣龍潭鄉○○路五九巷十四號仁康耳鼻喉科診所向謝宗誠強索逃亡費用,被警逮捕,上訴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託他人代筆偽造趙添喜致謝宗誠之信函一紙,敘明本身雖然被抓,現在叫拜兄去拿錢,一定要給,否則會再找你等語,於六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夜間,持交謝宗誠,恐嚇索款,經謝宗誠電話報警,未能得逞等情,因而論處上訴人恐嚇取財未遂罪刑,固非無見,惟查上訴人前犯竊盜罪,被處有期徒刑九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徒刑部分之執行,自應在執行強制工作處分完畢之後,雖在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前,其羈押日數已屆滿九月,亦僅係於開始執行徒刑之時應予以折抵,在開始執行徒刑以前不生折抵問題,從而其徒刑之執行完畢日期並非羈押日數屆滿九月之時,原審認上訴人不成立累犯已有違誤,又查上訴人託他人代筆偽造趙添喜致謝宗誠之信函,該他人是否知情共犯,抑或全不知情?原判決並未明白認定,在事實欄詳細記載,理由欄亦欠說明,尤屬可議,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4 年 9 月 13 日 94 年度第 1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自 95 年 7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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