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假扣押係以保全債權人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為目的,而債權人之本案請求倘經法院為宣告假執行之判決,准債務人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者,因該供擔保之原因,於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經上級審廢棄改判債權人敗訴時,歸於消滅,則債務人自非不得請求返還為免假執行所提供之擔保。故於本案終局裁判確定前,仍有依前所實施之假扣押,以保全強制執行之必要,不能因債務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即認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已變更。
案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八號再 抗告 人 彭俊霖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程明桂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抗字第一五二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駁回再抗告人對於第一審撤銷新台幣十四萬三千八百三十六元違約金之假扣押裁定之抗告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其他再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再抗告人為保全其對於相對人程明桂之新台幣(下同)三百五十萬元違約金債權,聲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以一○一年度全字第一六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再抗告人以一百二十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於三百五十萬元之範圍內假扣押。嗣再抗告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三百五十萬元違約金之訴,經新竹地院及原法院判命相對人給付再抗告人十四萬三千八百三十六元,駁回再抗告人其餘三百三十五萬六千一百六十四元之請求,再抗告人對其敗訴部分未上訴,該部分已確定。旋相對人以再抗告人對伊之違約金債權,於伊為再抗告人提供反擔保免為假執行後已獲確保,假扣押之原因消滅為由,向新竹地院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該院裁定准許,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經本案實體確定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使者而言。次查假扣押係使債權人得不經通常確定私權之程序而取得執行名義,以保全強制執行之制度。倘債權人就其金錢請求提起給付之訴,經法院判決准為假執行,則其已得依法強制執行,於判決確定前先獲清償,自無就同一金錢請求再為假扣押之必要,其假扣押之聲請應予駁回。再抗告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違約金未確定者僅十四萬三千八百三十六元,其餘違約金之請求,業受敗訴判決確定,且再抗告人本案請求勝訴部分,已經相對人提供全額反擔保免為假執行,再抗告人之債權已獲得確保,無另為假扣押之必要。爰維持新竹地院所為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 關於廢棄發回部分(撤銷十四萬三千八百三十六元違約金之假扣押裁定部分): 查假扣押係以保全債權人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為目的,而債權人之本案請求倘經法院為宣告假執行之判決,准債務人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者,因該供擔保之原因,於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經上級審廢棄改判債權人敗訴時,歸於消滅,則債務人自非不得請求返還為免假執行所提供之擔保。故於本案終局裁判確定前,仍有依前所實施之假扣押,以保全強制執行之必要,不能因債務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即認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已變更。再抗告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十四萬三千八百三十六元之訴,既尚未裁判確定,自不得以相對人已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認無假扣押之必要。原法院見未及此,遽認再抗告人之本案請求勝訴部分業經相對人提供全額反擔保免為假執行,再抗告人之債權已獲得確保,無另為假扣押之必要,以裁定維持新竹地院關於撤銷十四萬三千八百三十六元違約金部分之假扣押裁定,駁回再抗告人對於新竹地院該部分裁定之抗告,自有可議。再抗告意旨,指摘該部分原裁定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關於駁回其他再抗告部分: 原法院認相對人得聲請撤銷關於再抗告人已受敗訴判決確定之三百三十五萬六千一百六十四元部分之假扣押裁定,爰維持新竹地院就此部分所為裁定,駁回再抗告人此部分之抗告,經核於法尚無違誤。再抗告意旨,指摘此部分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慧 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十八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