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捕魚作業所需之開支並非為繼續航行所必需,無優先權之適用〕 上訴人之原二、三號債權憑證所示債權,即漁繩款,其非海商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費用甚明。又該漁繩款乃為捕魚作業所需開支,雖該船無此漁繩,容或不能有獲,或減少魚獲量,然與繼續航行並無妨礙,核與海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為繼續航行之實在需要」有間。是上訴人請求確認其債權有優先受償之權,應屬無據。
〔捕魚作業所需之開支並非為繼續航行所必需,無優先權之適用〕 上訴人之原二、三號債權憑證所示債權,即漁繩款,其非海商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費用甚明。又該漁繩款乃為捕魚作業所需開支,雖該船無此漁繩,容或不能有獲,或減少魚獲量,然與繼續航行並無妨礙,核與海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為繼續航行之實在需要」有間。是上訴人請求確認其債權有優先受償之權,應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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