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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58 年度台上字第 2962 號 民事

民事

要旨

〔經註冊之商標專用權遭侵害,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妨害農工商罪與妨害名譽信用罪,二者之構成要件不同,上訴人以被上訴人偽造其公司註冊商標之產品黑人牙膏,經刑事法院判處罪刑之侵權行為,致其公司商譽蒙受不利影響,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與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名譽者不合,即屬無從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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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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