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保存船舶所支出之費用以該船離去債權發生地而優先權消滅〕 海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為保存船舶所支出之各種費用之優先權,以該船舶離去債權發生地而消滅。故此種債權發生後該船舶離去,即使嗣後該船舶再經此地,亦無復行主張優先權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