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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59 年度台上字第 1301 號 民事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59 年 04 月 23 日
  • 資料來源:
    • 民事法律專題研究(二)第 485 頁
  • 案由摘要:

要旨

〔保存船舶所支出之費用以該船離去債權發生地而優先權消滅〕 海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為保存船舶所支出之各種費用之優先權,以該船舶離去債權發生地而消滅。故此種債權發生後該船舶離去,即使嗣後該船舶再經此地,亦無復行主張優先權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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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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