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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60 年度台上字第 1550 號 民事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60 年 04 月 29 日
  • 資料來源:
    • 民事法律專題研究(二)第 486 頁
  • 案由摘要:

要旨

〔優先權之適用範圍〕 第按船長在船籍港外,依其職權,為保存船舶或繼續航行之實在需要,所為之行為,或契約所生之債權,有優先受償之權。而其得優先受償之標的物為 (一) 船舶,設備及屬具,或其殘餘物,海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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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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