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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0 年度台上字第 311 號 民事

民事裁判日期 60 年 02 月 04 日

要旨

〔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且查本件賠償事件發生後,兩造業已分別致電美國代理行洽請收貨人向保證公司索賠,有原電報二通可稽,上訴人既不能提出收貨人曾向美國代理行或向上訴人請求賠償之證據,以證明其受有實際之損害,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亦難謂為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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