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優先權於未受清償前自得逕行扣押船舶取償〕 惟查上訴人在原審曾經主張伊因代墊愛美拉輪之引水費港灣業務費等而享有之優先受償債權,按國際海商通例,為具有物權性質之絕對權,在未受清償以前,本得逕行扣押船舶取償,此項權利之享有及以船舶為其權利對象,即所謂船舶人格化之特例 (即於船舶所有人不能對債權人負責時,為保海上交易安全及船舶之航行,而界船舶以法律上之人格,俾債權人得逕行扣押船舶受償) 我國海商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與此慣例正相符合。
〔優先權於未受清償前自得逕行扣押船舶取償〕 惟查上訴人在原審曾經主張伊因代墊愛美拉輪之引水費港灣業務費等而享有之優先受償債權,按國際海商通例,為具有物權性質之絕對權,在未受清償以前,本得逕行扣押船舶取償,此項權利之享有及以船舶為其權利對象,即所謂船舶人格化之特例 (即於船舶所有人不能對債權人負責時,為保海上交易安全及船舶之航行,而界船舶以法律上之人格,俾債權人得逕行扣押船舶受償) 我國海商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與此慣例正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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