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委建契約如重在財產權之移轉,為買賣之一種〕 上訴人提出之委建房屋合約書,係由陳○源負責房屋之設計,購料、施工等事宜,上訴人則應分期給付價款,是雙方顯屬重在財產權之移轉,上訴人既係向陳○源買受所建築之房屋,自不失為買賣之一種,稅捐稽征機關向何人收稅,尚不影響本件私權之爭執,從而上訴人非為系爭房屋之原始建築人,可資認定。
〔委建契約如重在財產權之移轉,為買賣之一種〕 上訴人提出之委建房屋合約書,係由陳○源負責房屋之設計,購料、施工等事宜,上訴人則應分期給付價款,是雙方顯屬重在財產權之移轉,上訴人既係向陳○源買受所建築之房屋,自不失為買賣之一種,稅捐稽征機關向何人收稅,尚不影響本件私權之爭執,從而上訴人非為系爭房屋之原始建築人,可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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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