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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1 年度台上字第 200 號 民事

民事

要旨

〔當事人間須原無其他法律關係之連繫,純因基於侵權行為而發生損害,始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固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此項損害賠償權,乃基於侵權行為所發生。至因侵權行為而發生損害賠償者,又指當事人間原無法律關係之連繫,因一方之故意或過失行為,不法侵害他方權利之情形而言。本件被上訴人之子宋○鎗被人刺傷,送由上訴人為之救治,依其情形,顯已發生醫師與病人間之契約關係,亦損害發生前當事人間尚不能謂無法律關係之連繫。上訴人縱因過失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亦僅生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被上訴人能否依據上開民法第一百九四條規定對上訴人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殊非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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