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買受房屋縱有瑕疵,亦屬另一請求,出賣人訴請給付所欠償款及遲延利息並無不合〕 關於土地及房屋坪數減少部分,查兩造所訂之房屋及土地買賣契約,上訴人周○、林楊○○部分,約定土地約三十七坪房屋建坪為二一‧五坪。王○鵬部分,約定土地為四十五坪房屋為二十四坪點五,訂約時尚未測量,所指坪數乃大約估計,確實坪數必經測量後,始能確定,上訴人主張土地各減少一至二坪,但據被上訴人稱建築時尚留有通道及防火巷,應包括在內,核之一般建築習慣,尚屬可信,上訴人以土地坪數減少為抗辯亦非可採,至房屋建坪,據被上訴人稱,一般公萬房屋之建坪,應將樓梯走廊計算在內亦屬實情,且上訴人所謂建坪短少亦未經測量,縱有減少坪數或其他瑕疵,亦屬另一請求問題,上訴人對於欠交其餘價款金額既無爭執,則被上訴人訴請如數給付並附遲延利息,即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