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法院對於「為債權人之共同利益而保存船舶所支出之費用」應確定其為何種優先債權〕 查為債權人之共同利益,而保存船舶所支出之費用,或自船舶開入最後港後之保存費,雖均同為海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優先受償債權,但究為何種優先債權,法院為判決時,仍應加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