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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63 年度台上字第 1733 號 民事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63 年 07 月 24 日
  • 資料來源:
    • 民事法律專題研究(二)第 488 頁
  • 案由摘要:

要旨

〔法院對於「為債權人之共同利益而保存船舶所支出之費用」應確定其為何種優先債權〕 查為債權人之共同利益,而保存船舶所支出之費用,或自船舶開入最後港後之保存費,雖均同為海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優先受償債權,但究為何種優先債權,法院為判決時,仍應加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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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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