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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63 年度台上字第 1988 號 民事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63 年 08 月 22 日
  • 資料來源:
    • 民事法律專題研究(一)第 229 頁
  • 案由摘要:

要旨

〔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若係人身自由權受侵害,債權人得就其有利之法律基礎為主張〕 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學說上固有採取法條競合說,認為行為人僅就契約上之義務負責者。惟對於人身自由權之侵害若亦採此見解,則若干保護人身權之規定,必將受限制而無由發揮其作用。為求符合立法意旨及平衡當事人之利益起見,對於本件情形,應認為債權人得就其有利之法律基礎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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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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