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若係人身自由權受侵害,債權人得就其有利之法律基礎為主張〕 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學說上固有採取法條競合說,認為行為人僅就契約上之義務負責者。惟對於人身自由權之侵害若亦採此見解,則若干保護人身權之規定,必將受限制而無由發揮其作用。為求符合立法意旨及平衡當事人之利益起見,對於本件情形,應認為債權人得就其有利之法律基礎為主張。
〔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若係人身自由權受侵害,債權人得就其有利之法律基礎為主張〕 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學說上固有採取法條競合說,認為行為人僅就契約上之義務負責者。惟對於人身自由權之侵害若亦採此見解,則若干保護人身權之規定,必將受限制而無由發揮其作用。為求符合立法意旨及平衡當事人之利益起見,對於本件情形,應認為債權人得就其有利之法律基礎為主張。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一鍵將「最高法院 63 年度台上字第 …」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