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4 年度台上字第 891 號 民事
要旨
〔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行為地法,其損害賠償以我國法律認許者為限〕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九條第一、二項規定,須該行為依行為地法及我國法律均構成侵權行為,且其損害賠償以我國法律認許者為限。本件上訴人所屬船長之卸下棉花一千包於香港,依香港及我國法律是否均構成侵權行為,被上訴人所請求之各種賠償是否皆為我國法律所認許,原審均未說明,自屬理由未備。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行為地法,其損害賠償以我國法律認許者為限〕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九條第一、二項規定,須該行為依行為地法及我國法律均構成侵權行為,且其損害賠償以我國法律認許者為限。本件上訴人所屬船長之卸下棉花一千包於香港,依香港及我國法律是否均構成侵權行為,被上訴人所請求之各種賠償是否皆為我國法律所認許,原審均未說明,自屬理由未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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